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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13051501222
【开课时间】2015年01月24日-2015年01月24日
【培训师资】邹杨
【课程费用】¥42,000
【培训地区】
【详细地址】0
【人 气 度】1819次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课程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及最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权威解读与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大概历时有两年多时间,由97条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从加强预防、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此外,为了妥善解决职工、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伤纠纷呈高发的态势,在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后,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最棘手的问题。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安全生产及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工伤认定等问题有了许多新规定、新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更好地执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等新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新《安全生产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及《规定》的有关条款,规范作业,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掌握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中的常见问题处理,提高企业相关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准确把握最新内容,合理制定与完善应对方案。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如何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制订背景?
二、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异同、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有哪些?
三、如何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点;
2. 生产经营单位肇事隐患及应急隐患治理目标;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运作;
4.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责任划分;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执法与惩罚;
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职责;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定性。
五、如何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1. 岗位达标的法律要求;
2. 专业达标的法律要求;
3. 企业达标的法律要求。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法律地位;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力及任务;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怎样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三违”管理与控制?
1.什么是“三违”行为?
2.如何看待“三违”中的违章指挥?
3.企业控制三违行为的对策。
第二部分、新《工伤保险条例》及最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1、依据2014年9月出台的工伤司法解释,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
挂靠等发生工伤由谁承担保险责任?
2、依据新法规定,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伤可否以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依据新法规定,派遣工工伤由那个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4、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保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
伤待遇吗?
5、依据新法规定,来往不同工作场所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或买菜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7、新法下那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新法下那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9、如何理解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10、新法下因公伤残职工享受那些工伤待遇?
11、新法下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什么巨大
变化?
1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实践中如何处理?
二、培训对象:
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总监、生产厂长、安全/生产经理、车间主任、EHS主管、部门EHS管理人员、社保工伤主管、人力资源专业人士、工会等专业人士。
联系方式: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传真:010-62885218 联 系 人:潘洪利 13051501222 电子邮箱:phL568@163.com 网 址:www.zqLp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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