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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4日 02;53;02 人气度:1481 作者:王建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2012年3月,韩某应聘至某百货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1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月。10月份韩某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定为6个月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7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16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超出法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工资16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院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韩某与百货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韩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赔偿金16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