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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13051501222

《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开课时间】2024年08月06日-2024年08月09日
【培训师资】专家
【课程费用】¥3,680 
【培训地区】山东 - 青岛
【人 气 度】31次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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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关于举办新《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疑难案例精解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掌握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社保与福利、保密与竟业限制等梳理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员管理方面的风险问题点,完善管理手段,节省用工成本,深入解析劳动用工管理前沿疑难问题合规综合解决方案。

2008年起,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2020年至今,国家出台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等众多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经研究发现,这些新规定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亦带来了不少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现有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如何改变?用工企业的多元化用工如何合规?企业合法的用工方式有哪些?劳务派遣工还能否使用?如何合法使用?企业劳动争议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为此,我中心特别策划新《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疑难案例精解高级培训班。”文件发放范围有限,请收到文件后转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统一组织人员参加的单位,给予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认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2、用人单位的股东伴侣参加公司经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3、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工作,是否与新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4、承包人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意味着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5、代销商品房的自然人承包商聘请的工作人员,是否与开发商形成劳动关系;6、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天价“入职补偿款”劳动者入职后短期内即离职,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按约支付入职补偿款;2、劳动者工作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提出巨额索赔;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比例;4、设立中的子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吗?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6、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岗调薪,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发原岗位工资差额及福利待遇能被支持吗?

第三部分: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1、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且劳动者从未提出异议,劳动者能否再主张加班工资;2、计件工资制度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加班工资;3、金融行业的奖金递延发放制度是否具备合法性,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递延奖金;4、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后,能否又以其他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其加班时间如何认定;劳动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上真实”的绩效考核文件能否作为主张业务提成的依据。

第四部分:社会保险、公积金与福利待遇: 1、用人单位未买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部分:规章制度与民主管理:1、劳动者“泡病假”,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休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2、法律法规对特殊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任免辞职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辞职应如何处理;3、员工违反反腐败政策向供应商借款,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多次违纪,但单一违纪情形均不足以达到应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可否根据规章制度累积处分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者提供虚假报销材料并未从中获利,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考勤的员工,用人单位依据进出办公区的刷卡记录认定员工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7、劳动者因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部分:保密与竟业限制1、劳动者离职后主张忠诚奖,用人单位则向其主张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谁能被支持;2、用人单位未在离职时向劳动者告知竟业限制,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旅行竟也限制义务;3、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竟也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否请求解除竟业限制协议;4、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劳动者违约是否支付违约金;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股权激励。

第七部分:劳务派遣:1、当地政策对劳务派遣公司免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时,已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还需要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拍公司?2、用人单位对劳务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是否会被认为“假外包,真派遣”;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务派遣关系。

第八部分: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者以手机遗失没有备份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接义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2、劳动者成立公司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3、劳动者有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解除后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5、劳动者多次私自处理客户投诉,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6、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并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如何举证;7、总公司撤销分公司,分公司的劳动者能否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8、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隐瞒吸毒史,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9、劳动者违背忠诚义务,未向公司披露可能触及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的重要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0、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打卡是否构成旷工;11、公章失控期间,劳动者未获授权私自盖章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有效;12、因公司撤销保安队,用人单位解聘保安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是否构成违法解除;13、公司撤销部门,劳动者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14、高管严重失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根据高管工资表现调整其薪酬;15、用人单位生产线停产,协商调岗期间劳动者申请休病假但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16、基金从业人员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未开具离职证明的高额损失,能否得到支持?17、劳动者违反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可否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18、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外国人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能否支持;19、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的原因,能否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用人单位工厂搬迁,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1、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22、劳动者连续多次旷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补偿金;2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载明其单位单方解除的理由,解除是否合法;24、劳动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又撤回辞职申请,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25、员工主动辞职并确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又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和年终奖的,能否得到支持;25、员工瞒报利益冲突,“搭便车”侵害公司利益,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第九部分:人生意外、工伤等:1、劳动者患精神病,抑郁症能否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2、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责任相竟合时,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劳动者要求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否定为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举证责任。

第十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1、因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第十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分析。

二、主讲专家(讲课专家以实际到场为准)

拟邀请相关资深专家、知名教授围绕主题授课,突出实用性和案例分析,专家答疑等。

李延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首席高级律师。具有长期的国家部委机关的工作经历和参与立法的丰富经验。曾任职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司、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际劳动工作部等,原劳动部、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早期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先后参与《就业促进法》、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等调研及草案修改方面的工作,并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并担任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

拥有国家级投资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双重工作经历,专业从事劳动法研究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十余年,在员工关系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先后为众多的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著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赢得了客户良好的口碑和高度的评价。培训足迹遍及全国各地,先后为数万名学员授课,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艰涩刻板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HR的工作流程和最新发生的大量实际案例,具有很强的实务性与时效性。2020年被邀请讲课的企业有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山东高速股份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贵州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西部水泥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中农集团等央企国企内训,一致好评,即学即用。

  君:空间无限人力资源集团法律顾问;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注册薪酬管理师;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师(高级)会计从业资格; 薪税师;高级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风控管理工作经验近20年;主持政府就业择业辅导公益项目。具有管理实操心得;曾主持上海大型国企股份(上市公司)人力风控管理工作;

三、培训对象

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企业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纪检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者、人力资源从业者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人事部(处)、劳资部(处)、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处),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每期培训班第一天为全天报到日)
   2024年03月19-22---北京       2024年03月26-29---黄山市

2024年04月16-19---太原市         2024年04月23-26---昆明市    

2024年05月14-17---西安市         2024年05月21-24---成都 

2024年0528-31---郑州市         2024年06月11-14---长沙    

2024年06月18-21---重庆市         2024年06月25-28---贵阳市    

2024年07月09-12---南京市         2024年07月16-19---兰州市  

2024年07月23-26---武汉市         2024年08月06-09---青岛市   

2024年08月13-16  呼和浩特市      2024年08月20-23---银川市    

2024年08月27-30---西安市         2024年09月10-13---哈尔滨市  

2024年09月17-20---杭州市         2024年09月24-27---北京   

2024年10月15-18---合肥         2024年10月22-26---长沙市     

2024年1029-11月1---厦门市     2024年11月12-15---天津市    

2024年11月19-22---南宁市         2024年1126-29---广州市  

2024年12月10-13---太原市         2024年12月17-20---济南市  

2025年1224-27---海口市 

会务费用及联系方式

培训费:A类收费:3680元/人

B类收费:4980元/人 (含: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中心颁发的《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薪酬管理师(高级)或其它证书获得证书的学员信息统一录入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中心数据库,全国联网查询。需办理证书的学员,请提前将学历证明、身份证及一寸证件照片发电子版至我中心,以便办理证书使用。企业内部可凭此作为骨干员工,优秀员工,后备人才,内部评优与晋升的奖励与依据。

 费用包含:讲师费、讲义、现场咨询、电子版资料、发票税金、茶点,B类收费含证书费、工本费、服务费、邮寄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费用缴纳方式:

报到时面交或提前汇款至中心指定收款账户

培训费增值税发票统一中心开具并承办。

参训单位请务必于每期班开课前2日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我单位。学员可通过qq、微信及电子邮件报名。会务组在收到报名表后回发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等事项

 

 

联系方式:中企联企业培训网
咨询电话:010-62885261 传真:010-62885218
联 系 人:潘洪利 13051501222
电子邮箱:phL568@163.com
网 址:www.zqLpx.com


网上在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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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手机: * 传真:
QQ/MSN号码: * 邮件: *
参会人数:  
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 现金  
参会时间: 城市名称:
电 话:010-62885261   手机:13051501222   联系人:潘洪利
备 注:您希望我们通过哪种方式联系您:
1、所开发票抬头:
2、收到您的报名表后,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络,如您一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我们的任何通知,请及时电话与我们联系确认,谢谢!
3、请问您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解决您工作中的哪些问题和困难?或是您还有其它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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